枣庄学院教学信息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2-30 点击数:

枣院政字〔2018〕165号

  

       为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教学质量常态监控机制,进一步规范教学信息的采集、反馈和处理,及时调控教学运行与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来源

教学信息主要来源于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听评课、教学检查、学生评教、教师评学以及教学评估等。

二、信息收集

  (一)校学生教学信息员评教信息,通过学校教学信息反馈网站收集,发展规划处负责统计汇总;其他学生评教信息,由组织者负责收集汇总。

  (二)学校通过组织评教、听课、座谈会、教学专项检查、教学评估等教学活动收集到的信息,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

(三)教学单位独自开展教学活动收集到的信息,由教学单位自行处理。

三、反馈处理

(一)教学活动组织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教学信息收集情况,并将反馈信息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相关部门单位。

(二)相关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原则上在两周内将处理意见,按照《枣庄学院教学信息反馈及处理意见表》的格式要求,由负责人签字,以书面形式报教学活动组织部门。

(三)教学活动组织部门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四)教学活动组织部门应将反馈信息的处理情况及时回复给信息提供者。

(五)教学活动组织部门应把相关部门单位对反馈信息的处理及整改情况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并做好记录归档工作。重要教学信息处理情况应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枣庄学院教学信息处理暂行办法》(枣院政字〔2012〕2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附件:枣庄学院教学信息反馈及处理意见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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