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8-04-24 点击数:

枣院政字〔2018〕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是推进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重点监控主要教学环节,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为落实教学督导制度,促进两级教学督导组织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改革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团。

第二章 教学督导团的设立

第四条 教学督导团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对学校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建设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地检查、监督、评价、指导的组织机构。教学督导团隶属发展规划处。

第五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在职一般教学科研人员或已退出行政职务的原教学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优秀的中级职称的教师可以参加),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水平较高。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为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服务。

(四)具有较高的威望,敢于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工作时间有充分的保障,能认真履行听课、检查、评估、巡考、值周、调研等职责任务,积极主动参加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团设立团长、副团长和秘书,并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理工和人文社科两个教学督导组,组长由督导团副团长兼任。教学督导团团长、副团长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提名,并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教学督导团秘书由发展规划处工作人员担任,教学督导团原则上由每个院部一人组成,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酌定。    

第七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续聘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原则上至退休不满一届者,不再聘任或续聘。在个人自荐的基础上,由教学单位推荐,发展规划处进行汇总、征求意见、确定建议名单,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教学督导团成员原则上不能兼任本单位的督导员。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分专任和兼任两类。其中,专任是指专职从事教学督导工作的人员,兼任是指主岗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学督导人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团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督导团的主要工作与职责范围

(一)教学督导团接受发展规划处的领导。

(二)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团工作例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教学督导团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部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加强教学督导团与教学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与体会。

(三)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值周制度。教学督导团每周安排专人值周,对主要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广泛收集学生、教师和教学单位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四)建立和落实教学听课制度。有针对、有重点地对全校新进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等进行跟踪听课。每位教学督导团成员应坚持每周听课,专任教学督导团成员每学年至少完成72学时听课任务,兼任的至少完成36学时。

(五)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检查制度。根据教学工作进程,开展常规性的学期初、期中、期末、节假日前后教学检查和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同时,有针对性地对毕业设计与学位论文、考试试卷、教案与教学日志、实习与实训等主要教学工作及其档案建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强化教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规范意识。

(六)建立和落实考试巡视制度。重点针对各学期集中考试、集中补考以及课程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加强对考试组织安排、教师监考、学生应考、教学单位负责人巡考、集中阅卷等环节的巡视,促进考风建设。

(七)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研讨与报告咨询制度。针对学校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校内、校外教学工作专题调研活动,形成详实的调研咨询报告,或参加培养计划制订研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学位论文答辩会等,为学校及教学单位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八)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联系制度。以教学督导小组或教学督导团成员对口联系教学单位等多种形式,对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或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走访、座谈,加强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机构的联系和交流。

(九)参加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的院部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评价与意见反馈制度。及时将教学督导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为院部评估及各种专项教学工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考核晋升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 教学督导团团长(副团长)工作职责

(一)加强教学督导团自身的组织建设、成员选聘及考核管理工作。

(二)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团工作会议,听取教学督导团各小组组长、教学督导团成员及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汇报。

(三)组织制订教学督导团学期工作计划,研究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定期总结教学督导工作。

(四)协调教学督导团与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指导、监督、检查教学单位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团各小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的领导和管理。

(二)具体落实教学督导团学期工作计划及各项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三)组织进行集体听课、检查评估、学习交流、走访二级教学督导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等教学督导工作。

(四)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小组工作会议,认真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团秘书工作职责

(一)协助教学督导团团长(副团长)做好教学督导团日常事务管理。

(二)完成教学督导团团长(副团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为教学督导团成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四)定期编辑教学评估与督导等信息简报。

第四章 教学督导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出席(列席)学校或被督导单位有关教学和教学督导工作等方面的会议和研讨活动。

(二)按照学校教学工作进程和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为其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三)对被督导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跟踪、个别访谈;对教学督导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督导工作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

(五)在完成既定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工作津贴;教学督导团的津贴由学校按规定统一核发。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团成员工作职责,及时向发展规划处提交值周、听课、检查、巡考、调研等工作记录、报告总结及其他教学督导工作材料。

(二)积极参加教学督导团或教学督导小组的活动,完成教学督导团或教学督导小组交付的各项工作。

(三)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性教学事件,及时向学校及有关教学单位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四)一个学年内,若无故未完成最低听课任务的70%或者无故累计4次不参加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小组)组织、安排的集体教学督导工作,视为自动退出教学督导团。

第五章 教学督导团的津贴待遇

第十五条 专任教学督导员完成额定教学督导工作后,将按下列标准领取绩效津贴:原学校教学管理干部提前退职参加教学督导团的,到规定退职年龄止,其津贴发放参照原职务津贴标准;正常退职的,原正、副处级分别按照正、副处级第二档津贴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兼任教学督导员完成额定教学督导工作后,将按照全年10个月每月300元领取教学督导津贴;其从事的教学工作仍然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应津贴待遇。

第六章 二级教学督导

第十七条 承担普通本科及以上层次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成立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接受教学单位行政的直接领导,对教学单位负责,同时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团的工作指导。为保障二级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教学单位要为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组设立组长、副组长。教学督导组组长由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教学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教学督导组成员原则上由教学单位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博士中选聘,特殊情况下可选任优秀的中级职称的教师,且必须熟悉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责任心和原则性强。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组独立组织开展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建设等方面的教学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有计划、全方位地进行跟踪听课。针对教学单位开设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进行随堂或定期听课,重点跟踪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等方面的教学情况,引导教师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优良教风。

(二)经常性、制度化地开展教学检查。针对教案与教学日志、毕业设计与学位论文、考试试卷、教学实习与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主要教学环节及其教学档案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督导;要特别加强对教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的检查,促进教师工作规范和教学工作规范落到实处。

(三)认真加强和落实考试巡视工作。针对教学单位安排的各类课程考试,着重从教师监考、学生应考、考试命题、集中阅卷等方面进行督导,要特别加强分散考试巡视工作,引导考试改革,以考风促进学风。

(四)切实开展教学工作评价与意见反馈。及时将教学督导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学单位,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年度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提供参考依据。

(五)深入进行教学工作调研与咨询。通过参加培养计划制订研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学位论文答辩会、师生座谈会、专题调研活动等多种形式,为教学单位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第二十条 对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考核与评价

(一)教学单位对教学督导组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

(二)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枣庄学院

                                   2018年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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